四、上訴人某甲一再向法院聲請鑑定扣案槍枝上有無上訴人之指紋,但法院於審判期日 程序及判決中均已說明其聲請欠缺調查必要性之理由,而未為無益之調查。某甲不 服,以「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為理由,上訴最高法院, 試問上訴是否有理由?(25 分)
詳解 (共 3 筆)
Amber
詳解 #3316153
一、甲以「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
(共 74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kamui
詳解 #4579057
(一)甲得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1.現行聲請...
(共 55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誠誠
詳解 #5427428
(一)上訴第三審之要件
1.種類
本案所查扣支槍枝,可能涉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案件,不屬於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所列不得上訴三審的案件。
2.理由
當判決違背法令又或者是訴訟程序違背法令均屬之,但是若為無害瑕疵不得作為上訴上訴理由。
(二)法院調查範圍
1.與待證事實預備關聯性,有調查之必要性及可能性,均為法院調查的範圍。
2.法院可駁回聲請調查的情況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2第2項,不能調查、與待證事實並無重要關係或者與待證事實已臻明無調查之必要
同一證據聲請者。
(三)其上訴無理由
1.未發生判決違背法令之情況
本案已提到無調查之必要,當然就沒有所謂第379條第10款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之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