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上訴人某甲一再向法院聲請鑑定扣案槍枝上有無上訴人之指紋,但法院於審判期日 程序及判決中均已說明其聲請欠缺調查必要性之理由,而未為無益之調查。某甲不 服,以「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為理由,上訴最高法院, 試問上訴是否有理由?(25 分)

詳解 (共 3 筆)

Amber
Amber
詳解 #3316153
2019/04/29
一、甲以「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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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mui
kamui
詳解 #4579057
2021/03/07
(一)甲得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1.現行聲請...
(共 55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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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誠
誠誠
詳解 #5427428
2022/04/23

(一)上訴第三審之要件

1.種類

本案所查扣支槍枝,可能涉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案件,不屬於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所列不得上訴三審的案件。

2.理由

當判決違背法令又或者是訴訟程序違背法令均屬之,但是若為無害瑕疵不得作為上訴上訴理由。

(二)法院調查範圍

1.與待證事實預備關聯性,有調查之必要性及可能性,均為法院調查的範圍。

2.法院可駁回聲請調查的情況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2第2項,不能調查、與待證事實並無重要關係或者與待證事實已臻明無調查之必要

同一證據聲請者。

(三)其上訴無理由

1.未發生判決違背法令之情況

本案已提到無調查之必要,當然就沒有所謂第379條第10款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之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