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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權編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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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 102年普通民法物權編概要#44270
> 申論題
題組內容
三、甲以其 A 地為乙設定地上權,存續期間為 4 年,每年地租新臺幣 10 萬元,上開約 定均已為登記。請附具理由回答以下問題:
⑴乙於地上權期限屆滿後繼續使用 A 地,且甲並無反對意思,則甲乙間之地上權效 力為何?(12 分)
相關申論題
一、我國民法於民國 96 年增訂最高限額抵押權一節,試說明與分析普通抵押權與最高 限額抵押權於從屬性上之差異?(25 分)
#145293
⑴甲欲將其應有部分出售予丁,開價新臺幣 300 萬元,此際乙丙有何權利可資主張? (8 分)
#145294
⑵甲逕將其應有部分出售且移轉予丁,則乙丙得否主張該移轉行為無效?又乙丙此 時有何權利可資主張?(8 分)
#145295
⑶承上⑵,若丁取得甲之應有部分後,主張乙不得繼續占用 A 地西側之土地作為停 車場之用。乙認為丁應受甲乙丙先前之默示分管契約拘束。乙、丁之主張,何者 有理由?(9 分)
#145296
⑵乙取得地上權後已有 1 年未繳交地租,復將該地上權移轉予丙。丙取得地上權後 又經 1 年半未繳交地租,甲有何權利可資主張?(13 分)
#145298
四、甲有建地 80 坪,甲乙於 18 年前訂立買賣契約,乙出價新臺幣 800 萬元購買。然甲 僅將該地交付予乙使用,且藉故遲未辦理移轉登記。乙於該土地上建有房屋一棟。 乙死後,其子丙將該建地與房屋出租予丁作為經營民宿之用。今甲主張該地仍為其 所有,向丁請求返還該筆土地。問:甲之主張有無理由?(25 分)
#145299
二、甲、乙、丙三人共有其父 A 所遺留之土地一筆,應有部分各三分之 一。三人於民國 95 年間達成分割 A 地之協議,惟並未至地政機關辦 理分割登記。民國 115 年 2 月間,甲請求乙、丙協同辦理登記,卻遭 乙、丙以協議至今已超過 15 年為理由而拒絕。試問:甲為分割該筆 土地,應如何行使權利?(25 分)
#569585
一、甲擁有相鄰之 A 地及 B 地兩筆土地,就 A 地與乙成立買賣契約,於 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因雙方疏未注意,誤申請將 B 地移轉登記 於乙名下。登記完成後,乙雖發現錯誤,但因 B 地價值高出 A 地甚 多,隨即將 B 地出售與不知情之丙,並完成移轉登記。嗣後,甲發現 B 地已登記為丙所有甚為驚訝,始發現上情。試問:甲如何向乙、丙 主張何種權利?(25 分)
#569584
四、甲為從事採取、加工、販售砂石業務之業者,因有部分不法盜採之嫌, 致其堆置於河川行水區域內之土石(下稱系爭土石堆)經檢察機關扣押 並發還予管理該河川之乙主管機關。其後,乙公開標售系爭土石堆,經 丙得標,並於得標後已載離部分土石(下稱 A 土石)。 在上述情形下,如甲主張乙係無權處分其所有之 A 土石,請求乙應賠償該 部分之損害時,甲是否應證明自己為 A 土石之所有權人?又,乙得否主張 其係基於檢察機關之發還而善意取得系爭土石堆之所有權?(25 分)
#559972
三、甲向乙借款新臺幣(以下同)70 萬元,於尚未清償該筆債務前死亡。甲 之繼承人丙為清償其自甲繼承之 A 屋的貸款,乃向乙借款 300 萬元,雙 方以書面約定借期 5 年、每年支付週年利率 2%之利息、逾期未償還則 依法定利率給付遲延利息。丙為擔保此筆借款及利息等債務,乃提供 A 屋供乙設定普通抵押權,並於登記設定上開抵押權時,附上上述書面約 定為附件。事後,乙要求追加甲生前對其所負之 70 萬元債務亦應屬前述 抵押權擔保之債權的範圍,丙亦口頭應允之。 因丙屆期未清償其對乙所負上述債務,乙乃實行對 A 屋之抵押權,並主 張其就拍賣 A 屋所得價金,得優先受償包含前述 70 萬元在內之全部金 額。乙之主張是否有理?(25 分)
#559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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