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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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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 104 公務、關務升官等考試、公路、港務升資考試_薦任_矯正、法制:刑法#41946
> 申論題
題組內容
三、試說明下列各種情形中,行為人之罪責。(每小題 5 分,共 25 分)
⑴已著手行竊,出於悔悟,而未將標的物取走。
詳解 (共 6 筆)
惠利
詳解 #2951780
2018/08/05
▲架構:先確定有沒有處罰未遂→有處罰未遂...
(共 23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Ying(已上榜)
詳解 #4167993
2020/07/23
中止未遂
(共 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EL
詳解 #3519298
2019/08/02
成立竊盜未遂罪+中止未遂
Ying(已上榜)
詳解 #4168003
2020/07/23
中止未遂
(共 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為退休前找一份好差事
詳解 #2231881
2017/05/30
中止未遂,減輕或免除其刑
kenton987
詳解 #3103656
2018/12/07
以著手行竊次此行為以該當竊盜罪構成要件,而出於悔悟 而未將標的物去走為中止未遂 是固這一行為輪以竊盜中止未遂
相關申論題
一、為配合民國 91 年元旦起我國進入 WTO,行政院決定「菸、酒、捲菸紙」等,不再 是公告列管的「管制物品」 ,從民國 91 年 1 月 1 日起,走私菸酒,不再構成懲治走 私條例上之犯罪。試問在民國 90 年 10 月 5 日走私菸酒而觸犯懲治走私條例者,是 否因此即不得再依據懲治走私條例追訴處罰之?(25 分) (25 分)
#131160
二、間接正犯有那些情形?試分析之。
#131161
⑵已著手行竊,因嫌標的物經濟價值過低,而未取走。
#131163
⑶已著手行竊,恰逢主人歸來,不得已而未將標的物取走。
#131164
⑷已著手行竊,誤以為主人歸來,不得已而未將標的物取走。實則,主人並未歸來。
#131165
⑸已著手行竊,因恐懼將來有一天東窗事發,而未將標的物取走。
#131166
⑴接受感化教育執行之少年犯甲,自執行處所逃走。
#131167
⑵保外就醫之受刑人乙,在就醫期間,棄保逃亡。
#131168
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而被裁處拘留之丙,自執行拘留之處所逃走。
#131169
⑷現行犯丁被司法警察逮捕之後,在送往警察局處理途中,丁乘機逃走。
#131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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