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一、甲債權人以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法院就債務人乙對第三人丙之金
錢債權為強制執行。甲之執行債權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乙對丙
之債權為 200 萬元,執行法院則核發一紙未限制扣押債權額之扣押債權
命令,禁止乙收取或為其他處分及禁止丙向乙為清償。核該扣押命令於
105 年 1 月 10 日送達於乙,同月 15 日送達於丙,同月 20 日送達於甲。
執行法院嗣於詢問甲之意見後,發移轉命令將扣押之金錢債權,於執行
名義債權額範圍內移轉於甲以代替金錢支付,該移轉命令於同年 2 月 10
日送達於乙,同月 15 日送達於丙,同月 20 日送達於甲。丙於收受該移
轉命令後翌日(同月 16 日)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甲收受聲明異議狀後,
始終未對聲明異議之丙提起訴訟。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