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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0年 - 100 關務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關稅法務:民法#46165
科目:民法
年份:100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四、乙、丙為姊弟,分別與甲、丁結婚。乙因病不治,丁前往照料乙之子女,致與甲 日久生情,丙、丁感情因而不睦。甲希望有朝一日能與丁結婚,重組家庭,試問:

申論題內容

⑴若丙、丁離婚,甲、丁結婚之效力如何?

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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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稱姻親者,謂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姻親之親系及親等之計算,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民法第969條、第9703款)。乙、丙為姊弟,分別與甲、丁結婚。則甲、丁之關係為二等旁系姻親。

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民法第971條前段)。乙因病不治,丁前往照料乙之子女,致與甲日久生情,丙、丁感情因而不睦。甲希望有朝一日能與丁結婚,重組家庭。若丙、丁離婚,因甲、丁間即不再有親屬關係,則甲、丁結婚之效力,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