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421條,雙方當事人中出租人為甲,承租人為丙,乙並非租賃契約當事人,故乙無理由向丙請求給付租金。
第 421 條
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
前項租金,得以金錢或租賃物之孳息充之。
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