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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9年 - 99 鐵路特種考試_高員三級_材料管理、運輸營業:民法#47073
科目:鐵路◆民法
年份:99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甲有別墅一棟,高價出售予乙,而且乙已付部分定金,但甲尚未交屋,亦未辦妥所有權 移轉登記。試回答下列問題:

申論題內容

⑴如甲將該別墅出租予丙,乙回國後知悉,向丙請求給付租金,有無理由?(13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小米
無理由,丙為善意第三人,乙依179規定向甲請求不當得利返還。
詳解 提供者:sunung423

依據421條雙方當事人中出租人為甲承租人為丙,乙並非租賃契約當事人,故乙無理由向丙請求給付租金

第 421 條

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

前項租金,得以金錢或租賃物之孳息充之。

詳解 提供者:倫

無理由,

1. 民法758,不動產移轉,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本題中甲乙尚未移轉別墅,故乙非別墅之所有人,故不得像乙索討179不當得利,或767請求返還別墅。
2. 民法421,租任,為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於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
    本題中,租任契約為甲丙所簽訂,乙非當事人,故不得像乙索討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