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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3年 - 103 調查特種考試_四等_調查工作組:刑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32222
科目: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年份:103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某司法警察機關,為偵查甲涉嫌電話詐欺案件,報請檢察官許可,向法院聲請核 發搜索票,載明「案由:詐欺;應搜索之犯罪嫌疑人與應扣押之物:甲涉犯詐欺 罪之存摺、提款卡、人頭電話卡等相關證物;應加搜索處所:甲之住處;有效期間: 二週,逾期不得執行搜索及搜索後應將搜索票交還」。由司法警察乙持以至甲住處 進行搜索,試說明下列之後續程序是否合法?所得物品是否得為證據?

申論題內容

1.乙於甲房間內查獲電腦主機一台,乃要求開機查察,甲拒絕,乙強行加以開機, 發現內有詐騙電腦程式,乃扣押帶回。(1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kamui

(一)乙搜索合法

依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5065號判決,搜索票記載應扣押之物、時間、地點應具體明確,否則為違法搜索。乙所持之搜索票記載甲詐欺相關物證、時間地點為特定,乙搜索甲之處所合法。

(二)乙扣押詐騙電腦程式違法

1.依刑事訴訟法(下稱本法)第133條第1項:「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詐騙電腦程式為可供證據之物且為犯罪所用,為扣押之客體。

2.搜索票並無記載應扣押電腦程式,可否依本法第137條本案扣押、第152條另案扣押之規定執行扣押?

(1)成立本法第137條、第152條前提須符合「一目瞭然原則」,意旨用肉眼掃視即可望之。

(2)詐騙電腦程式微電腦內建程式,須開機才可得知,不符一目瞭然原則,乙扣押不合法,法院應依本法第158條之4權衡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