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
1. 未滿 16 歲學生發生親密關係暴力案件,不適用家暴法第 63-1 條(非同居親密關
係暴力);但因遭受親密關係暴力,應進行兒少保護之法定通報。
2. 親密關係受暴學生為年滿 16 歲以上已婚女性,若相對人為婚姻配偶或同居對
象,視為成年家庭暴力案件,進行家庭暴力法之法定通報。
3. 親密關係暴力受暴學生若表示遭受親密關係伴侶之性侵害,必須視為性侵害事
件,進行性侵害犯罪防治之法定通報。
4. 年滿 18 歲以上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事件,屬於非強制責任通報事件,無須進行
法定強制通報。
5. 上開事件之任一方當事人具學生身分者,均須進行校安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