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一、警察甲於某日凌晨擔服巡邏勤務時,見民眾乙駕駛小客車在道路 「併排停車」且「開啟閃光黃燈」後,隨即熄火下車進入路旁之便利商店購物。當乙走出便利商店時,甲即上前盤查尚站立於車門外 之乙,並告知欲對其違規停車之行為製單舉發,乃請乙出示身分證 明文件,期間甲因見乙眼睛泛紅且身上散發酒氣,遂要求乙進行酒精吐氣測試檢定,並測得酒測值為每公升 0.20 毫克後,依法舉發乙 具有「併排違規停車」及「酒後駕車未肇事(酒測值 0.2mg/L )」 之交通違規事實。嗣乙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後,抗辯其「當時並未駕車且車輛已熄火,只是單純的違停並非現行犯」、「警察甲除僅憑主觀認定其具有酒味酒容,即要求實施酒測外,復恐嚇若拒絕酒測將裁罰 18 至 36 萬」,從而主張甲上開執法過程顯然過當且不符正當法律程序。試問:

 (一)本案甲要求乙出示身分證件及進行酒測之具體法律依據暨規範要件為何?(1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