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新制重點及影響評析
112年8月15日施行的行政訴訟新制,其修法重點在於強化行政法院「保障人民權利、確保行政權合法行使」的功能,提升行政救濟效能。主要修法重點如下:
一、擴大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範圍:
- 將簡易訴訟程序的適用範圍擴大至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之案件,以及其他經司法院以命令指定的案件類型。
- 簡易訴訟程序著重於書面審理,程序較為簡便迅速,可縮短訴訟時間,降低訴訟成本,提升效率。
二、金錢給付案件一審終結:
- 對於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的金錢給付案件,改採一審終結制,除非判決違背判例或法律見解,不得上訴。
- 此舉旨在快速解決小額金錢給付爭議,避免曠日廢時的訴訟程序,但也可能犧牲部分當事人尋求更完整司法審查的權利。
三、引進「訴訟告知」制度:
- 針對特定案件類型,例如簡易訴訟程序案件、金錢給付案件等,法院應於收案後向當事人進行訴訟告知,說明訴訟程序、權利義務等資訊。
- 訴訟告知制度可協助當事人了解訴訟流程,促進程序的順利進行,保障當事人程序權益,特別是有利於不懂法律程序的一般民眾。
四、強化和解機制:
- 增訂和解誘因,例如:降低和解成立後之裁判費,鼓勵當事人和解。
- 和解制度可以更彈性地解決紛爭,節省司法資源,也更符合當事人的實際需求。
五、其他修正:
- 調整部分上訴要件,例如:以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由的上訴,須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
- 明定特定類型案件,例如:都市計畫審查案件,應適用較為迅速的審理程序。
影響評析:
正面影響:
- 提升行政救濟效能: 簡易訴訟程序、金錢給付案件一審終結等措施,可縮短訴訟時間,提高訴訟效率。
- 減輕訴訟負擔: 訴訟告知制度、強化和解機制等,可降低民眾的訴訟成本和心理負擔。
- 強化人民權益保障: 更快速、便捷的訴訟程序,有助於人民及時獲得救濟,保障其權益。
潛在疑慮:
- 金錢給付案件一審終結可能限縮人民上訴權: 雖然可以提高效率,但也可能影響部分當事人尋求更完整司法審查的權益,需要審慎評估其影響。
- 簡易訴訟程序較依賴書面審理,可能影響事實認定: 部分案件的事實認定需要透過言詞辯論才能更清晰,過於強調書面審理可能會有不利影響。
- 新制度的落實需要配套措施: 例如:法官人力、行政資源等,需要妥善規劃和配置,才能確保新制度的有效運作。
總體而言,行政訴訟新制旨在提升行政救濟效能和保障人民權益,但仍需持續觀察其施行後的實際成效,並適時檢討改進,以確保行政法院能真正發揮其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