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一、甲先於民國(下同)107年10月7日向乙借款新臺幣(下同)一千五百萬元,同時以自己名下所有之 A 屋為乙設定抵押權,繼於108年10月8日向丙借款五百萬元,亦於同日以 A 屋為之設定抵押權。不久甲為逃避刑事訴追而逃亡,將 A 屋贈與其兄丁後不知去向。眼看已到約定的還款期限,乙與丙想拿回這些錢。請根據現行民法,詳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乙或丙可否將 A 屋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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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貸關係
題旨甲分別與乙、丙成立消費借貸契約(參照民法第474條),
而民法所稱借貸之債權債務關係又分為使用借貸(參照民法第464條)與消費借貸,
其兩者區別在於前者為借用人使用借用物後返還原物;而後者為借用人使用借用物後返還借用時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不以原物為必要。
(二)抵押權定義
1.抵押權,係屬民法物權編所規範之不動產物權,而其物權又為在一定限度內所拘束下行使之權利(定限物權),
而定限物權又可分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用益物權),及以其該物之交換價值擔保債權債務關係的權利(擔保物權)。
2.承上,抵押權又以其擔保債權額是否為固定之下,分為普通抵押權(參照民法第860條)及最高限額抵押權(參照民法第881條之1),
而普通抵押權則為俗稱之抵押權。
(三)贈與關係
依民法406條規定,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財產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因此贈與契約之成立當下不僅須符合法律行為之成立(權利主體客體意思表示),以及生效要件((主體有行為能力,客體合法可能確定妥當,贈與之意思表示一致(參照民法第153條第1項)且健全))
(四)小結
綜上所述,以及個人販售之解答,應能為您解惑,如有疑問麻煩不吝提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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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或丙得行使抵押權將A屋拍賣,任一位拍賣後,其他抵押權亦視為屆滿並行使及塗銷。
抵押權不因移轉而塗銷,即移轉至丁之名下
原則抵押權之債權清償期屆滿始可行使,當債權有不被實現之虞,亦可於屆滿前行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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