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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四等_法警:法院組織法#90897
科目:四等◆法院組織法
年份:109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三、法院於刑事案件行準備程序時,某甲喝咖啡並接聽手機電話,干擾訴訟 之進行,經審判長制止不聽,試問:

申論題內容

(一)如甲為旁聽席之民眾,審判長得為何種處分?(10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thomasga
三、依題示情形分述如下:
「法庭警察權」:按法院組織法第89條規定「法庭開庭時,審判長有維持秩序之權」,該規定係為了確保法庭之秩序,以利法庭程序之順利進行,及維護在場參與訴訟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等權利。
(一)如甲為民眾時,審判長得為何種處分,說明如下:
1、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第1項規定「法庭開庭時,應保持肅靜,不得有大聲交談、鼓掌、攝影、吸煙、飲食物品或其他類似之行為」。本件甲於旁聽席喝咖啡並接聽電話,已屬違反該條規定之情形,審判長自得行使其秩序維持之權。
2、復依同法第91條第1項、第2項規定「妨害法庭秩序或有其他不當行為者,審判長得禁止其進入法庭,或命其退出法庭,必要時,得命看管至閉庭時。前項處分,不得聲明不服」依本條規定,審判長自得命已在旁聽席之甲退出法庭,必要時,亦得命法警看管甲至閉庭時,且依同條第2項規定,該條為審判長之絕對警察權,甲不得對該處分聲明不服。又依法院旁聽規則第9條第2項,審判長於制止前,得先加以警告,附此敘明。
(二)如甲為辯護人時,審判長得為何種處分,說明如下:
1、按法院組織法第92條規定「律師在法庭代理訴訟或辯護案件,其言語行對如有不當,審判長得加以警告或禁止其開庭當日之代理或辯護。非律師而為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者,亦同。」本件甲為辯護人,其在法庭上喝咖啡及接聽電話,顯有不當之處,審判長自得對甲加以警告或禁止其開庭當日之代理或辯護。
2、又本件涉及審判長所為之處分得否聲明不服之疑義,有一說認為法未明文禁止,自得聲明不服;又有認為,本條所為之處分侵害輕微,且法未明文得聲明不服,故應不得聲明不服;然多數見解認為,審判長所為之警告處分對受處分人影響輕微,且原則不影響當事人之權利,故應不得聲明不服,然若涉及禁止當日開庭之代理及辯護之情形,因已影響當事人之辯護倚賴權,應得聲明不服才是。
(三)審判長對辯護人甲為警告或禁止其當日之辯護後,法警應協助審判長執行其所發之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若審判長已禁止甲當日之辯護權限,法警應協助帶同甲離開法庭,又甲如嗣後欲再行進入法庭,法警應禁止甲再行進入法庭,以免影響法庭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