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二、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 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 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請問:
(一)本條明文規 定,原處分機關不得撤銷違法行政處分之情形有那些?
詳解 (共 3 筆)
nomi
詳解 #6383973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第 117 條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
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第 117 條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
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Jeff Chen
詳解 #6387365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的規定,違法行...
(共 61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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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詳解 #6407487
違法行政處分不得撤銷的原因有兩者
相對人的信賴利益顯大於公益 且信賴值得保護
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
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
私人筆記 (共 1 筆)
阿志
私人筆記 #6940926
行政程序法 第117條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
(共 20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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