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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3年 - 113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執達員: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122030
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年份:113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X 將其 A 畫借給好友 Y,後 X 死亡,其繼承人為甲、乙、丙。因 Y 拒絕返還 A 畫,甲、乙遂為原告,依民法物上請求權之規定向法院訴請 Y 返還 A 畫。試說明:

申論題內容

(一)甲、乙提起之訴訟是否具當事人適格?原告應如何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10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卐國考東巴卐
(一)甲、乙提起之訴訟是否具當事人適格?
所謂的當事人適格即在本案中具有訴訟實施權,有作為原被告之資格。
甲、乙就A畫因繼承而原始取得所有權,即為民法767物上請求權之權利人
具有本案之當事人適格!
(二)原告應如何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希望法院如何判決,
因甲乙丙是繼承X之A畫,且為公同共有
依據民法828條第2項準用821前段本於所有權之請求,聲明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Y返還A畫予甲乙,不須列丙為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