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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9年 - 99 專技普考_不動產經紀人: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6224
科目:專技◆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年份:99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甲所有位於 市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一筆(下稱系爭土地),被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法指定為「市 場」公共設施保留地,惟迄未被徵收,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告以得為臨時建築使用,甲乃規劃興建為 攤販集中場並出租他人供作擺攤之用。不久,A 市稅捐稽徵機關稽查人員發現系爭土地之使用內涵 與毗鄰商業(場)用地相同,乃基於租稅法上「實質課稅原則」而以該商業用地之地價向甲發單課 徵地價稅,甲不服並主張應以系爭土地之地價為稅基計徵地價稅,問

申論題內容

(一)甲之主張有無理由?倘若日 後系爭土地被徵收時,其地價補償標準為何?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200%的努力
待補
詳解 提供者:zeguo2468
甲之主張有理由,因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未被徵收錢可以為之前之利用,亦可為臨時建築,但於被徵收使用時之拆除費用不的請求賠償之。 日 後系爭土地被徵收時,按比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徵收之
詳解 提供者:Jenny
(一)甲之主張有理由。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 17 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應按申報地價,依法徵收地價稅。故地價稅應按系爭土地之申報地價計徵。如按毗鄰土地之商業地價計徵,於法不合。 (二)日後系爭土地被徵收,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30 條規定,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 補償其地價。前項徵收補償地價,必要時得加成補償;其加成補償成數,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比照一般正常交易價格,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於評議當年期公告土地現值時評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