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113年 - 113-2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及律師(選試財稅法)、專技高考_律師(選試財稅法):財稅法#123385
科目:財稅法
年份:113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甲與乙於民國(下同)76 年間各出資一半購入 A 農地。由於甲並非自耕
農,故依當時有效之土地法第 30 條規定,僅登記乙為 A 農地之所有權
人。嗣土地法第 30 條對於農地承受人資格限制雖於 89 年 1 月 26 日修
正公布刪除,然系爭土地尚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實非上訴
人於上開土地法修正後不辦理分割移轉登記以取回所出資購買之土地。
雙方並立有契約,載明系爭土地係雙方共有,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雙
方各自使用土地之一半。嗣後 A 農地遭徵收,徵收補償費於 102 年 8 月
間分配予乙。乙再將補償費之一半交付予甲。
主管稅捐稽徵機關認為,A 農地雖係甲與乙共同出資購買,但既登記為
乙所有,甲並未登記為所有權人,甲僅有請求乙將土地移轉登記為甲名
義之債權,尚非 A 農地之所有權人。A 農地重測分割後之土地遭徵收而
發放之補償費,依法亦應由登記之所有權人乙領取。甲從乙所獲得之一
半補償費,性質屬土地登記請求權債權之實現,並非因土地徵收而取得
之補償費,亦非所有權人土地交易所得。乃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
第 10 類前段規定,將之列為其他所得加以課稅。
甲則主張,補償費是土地遭徵收的補償費,而徵收與買賣無異,補償費
應屬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6 款所規定之出售土地所得,應不得課
徵所得稅。甲並主張,倘若要課徵所得稅,其與乙先前買受系爭土地所
支出之成本費用,應得扣除。主管機關則請甲乙二人提出相關證明。但
因為年代久遠,原本出資資料,如銀行匯款資料、繳費收據等已遺失或
無法取得,主管稅捐稽徵機關乃依土地買賣契約書之記載買賣,准予扣
除仲介費用。
請附理由回答:

申論題內容

(一)甲自乙所獲得之一半補償費,是否應課徵所得稅?(3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