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法第51條: 總預算案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由立法院議決
預算法第54條:總預算案之審議,如不能依第51條之規定完成時,各機關預算之執行,依照下列規定執行
收入部分暫依上年度標準及實際發生數,敖實收入
歲出部分:
1. 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計畫,須俟本年度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始得動支,但依第88條規定或經立法院同意者,不在此限
2.前項以外之計畫得依已獲授權之原訂計畫或上年度執行數,敖實辦理
3. 履行其他法定義務收支
4.因應前三款收支調度需要之債務舉借 敖實辦理
立法院審議總預算案,未能依規定期限審議完成時,各機關預算之執行
1.收入暫依上年度標準實際發生數覈實收入
2.支出
(1)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計畫俟預算完成審議後始得動支,依預算法88條及經立法院同意者不在此限
(2)前項以外之計畫應依已獲授權原定計畫,及上年度執行數覈實動支
3.屢行其他法定義務收支
4.因應前三款收支調度之債務舉借,覈實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