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消防法第15條之6規定,製造、儲存及處理公共危險物品合計達管制量30倍以上場所之管理權人,應遴用保安監督人及保安檢查員辦理下列事項:
一、責由「保安監督人」訂定消防防災計畫後,由管理權人報請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危險物品管理必要之業務。保安監督人初訓24小時 復訓8小時 應每3年的復訓1次。
二、責由「保安檢查員」執行構造、設備之維護及自主檢查等事項。 保安監督人應為場所之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其與保安檢查員應經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專業機構施予一定時數之訓練,領有合格證書,始得擔任;任職期間,應定期接受複訓。保安檢查人初訓8小時 復訓8小時 應每3年的復訓1次。
防火管理人具備保安監督人資格者,得兼任保安監督人;另考量消防防護計畫係就整廠區之防火管理事項規範,倘消防防護計畫已納入廠區內公共危險物品場所之防災管理事項,管理權人得免再訂定消防防災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