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書的寫法是:
設備資產之購買價格如附現金折扣,不論是否取得該折扣,均應將該折扣自購價中減除,以其淨額決定其成本,若未於折扣期限內付款而多支付之金額,應列為折扣損失,視為延遲付款而支付之利息費用,不增加資產的效用或耐用年限,故不應列為資產成本。
白話一點就是:
不把握折扣期限是你的損失,不應列為成本。
請問沒在20日內付款為什麼要扣1%?
10,000,000x(1-1%)+40,000+50,000+60,000+100,000-20,000=10,1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