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三、關於訴訟權以及我國憲法審查的制度運作:

(一)設若立法院修改憲法訴訟法第61條第1項,將憲法法庭受理人民聲請法 規與裁判憲法審查的要件,原本的「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 本權利所必要」即應受理之規定刪除,並改為是否有受理之必要,全權 由大法官裁量決定——只要有現有總額二分之一再減一人以上的大法官 同意受理,案件即應受理;且不受理的裁定勿須附理由。試從我國憲法 上訴訟權保護領域的觀點,析論此一修法的合憲性。(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