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國防部依兵役法第33條第3項之授權,針對常備役、替代役及免役體位,得
會同內政部定「體位區分標準」。而依照體位區分標準第2條第3項並制定「體
位區分標準表」以判斷各體位之區分標準。國防部於民國114年12月公告「體
位區分標準」修正草案,國防部表示,「相較於亞洲徵兵國家(新加坡及南韓)
之低免役率,內政部役政司統計臺灣役男免役率高達百分之十六,另考量醫
療科技進步,部分疾病已能有效治癒或控制良好, 通盤檢討本標準,以符
合國家政策及兵役公平。」其中,依照新預告修正之體位區分標準表,「兼具
男女兩性外性徵者」(即「雙性人」或「間性人」),從原本的免役體位改為替
代役體位,應服替代役。
以下為假設的情況:若該體位區分標準表修正通過,間性人A在出生登記時為
男性,但於成年後皆以女性身分生活。於大學畢業後收到徵兵檢查通知書,
經體檢判定被認定為「兼具男女兩性外性徵者」,而應服替代役。但 A 認為其
進入替代役進行基礎訓練,恐遭同梯霸凌而拒服兵役,請從憲法平等權保障
的角度切入,回答以下問題:
(一)若A 欲對體位區分標準併同體位區分標準表(下稱系爭規定)進行爭訟,
主張系爭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請問你/妳認為據以判斷其合憲性的審查
標準為何?(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