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科目:研究所、轉學考(插大)◆憲法
一、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589號解釋文論及:「法治國原則為憲法之基本原則,首重人民權利之維護、法秩序之安定及信賴保護原則之遵守。...」請問:法治國原則除包含該號解釋文所述「人民權利之維護、法秩序之安定及信賴保護原則之遵守」外,尚包含其他何等要求?該號解釋之重點在於修改或廢止行政法規時應兼顧受規範對象之信賴利益;請問:該號解釋對此作如何的論斷? (25分,將綜合考量整體答題情形評分)
(一)如立法院修法,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之任命,改採以下程序:委員由各政黨依立法院黨團席次比例推薦三倍人選,送交行政院院長任命。 (8分)
(二)如立法院修法,將監察院監察委員之任命,改採以下程序:委員由總統自各政黨依立法院黨團席次比例之推薦名單中提名,經全體立法委員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任命。(8分)
(三)如立法院修法,將司法院大法官之任命,改採以下程序: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任命。(9分)
(一)設若立法院修改憲法訴訟法第61條第1項,將憲法法庭受理人民聲請法規與裁判憲法審查的要件,原本的「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即應受理之規定刪除,並改為是否有受理之必要,全權由大法官裁量決定——只要有現有總額二分之一再減一人以上的大法官同意受理,案件即應受理;且不受理的裁定勿須附理由。試從我國憲法上訴訟權保護領域的觀點,析論此一修法的合憲性。(9分)
(二)設若立法院多數黨聯盟通過某一法案,堅決反對此一法案的少數派立法委員質疑此一法案違憲,遂連署聲請法規憲法審查。憲法法庭在統計聲請的委員人數是否符合憲法訴訟法第49條「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的 規定時,將原本投贊成票,但後來為少數派委員「策反」的立委甲; 以及在修法過程中一路保持沉默未表態,但在法案二讀投票時逕自走到議場外接受記者訪問,公開表示對該法案不以為然卻無力回天的無黨籍立委乙,此兩人認定為聲請不適格的委員,進而以連署人數不足四分之一為由駁回聲請。甲、乙兩位委員大感不滿,認為大法官的裁定侵害其憲法上的訴訟權。試從學理以及我國釋憲/憲法訴訟實務,評析憲法法庭此一不受理決定,以及兩位委員的主張,是否合理?(16分)
(一)若A 欲對體位區分標準併同體位區分標準表(下稱系爭規定)進行爭訟, 主張系爭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請問你/妳認為據以判斷其合憲性的審查 標準為何?(10分)
(二)請問你/妳認為系爭規定是否有違反憲法第7條?(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