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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 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行政警察人員:偵查法學與犯罪偵查#22546
科目:偵查法學與犯罪偵查
年份:104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於民國 88 年 7 月 14 日公布迄今,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 103 年 1 月 29 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 6 月 29 日施行,聲請監聽之條件及程序更為 嚴謹,在人權保障上更臻完善,惟部分修正內容將造成實務執行之困難,損害當事 人之權益。

申論題內容

(一)試說明本次修法重點。(1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Vi Chen

本次修法主要重點:

  1. 立法目的新增隱私權保障(§1)

  2. 新增通訊紀錄、通訊使用者資料之定義(§31)

  3. 發通訊監察書之情形新增營業秘密法§13212項,森林法§5212項、廢棄物清理法§46之罪,及時間規定改變,通訊監察書之聲請,應以單一監察對象為限,同一偵、他字或相牽連案件,得同時聲請數張通訊監察書。(§5)

  4. 新增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向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及應記載事項(§111)

  5. 修正監察通訊之期間及延長(§12)

  6. 監察通訊之方法增加第23:(§13)

    (1)執行機關除有正當理由外,應至少每3日派員取回監錄內容。

    (2)監聽內容顯然與監察目的無關者,不得作成譯文。

7.修正通訊監察結束時之通知義務(§15)

8.修正執行機關之報告義務,且法院應定期派員監督執行機關執行情形。(§16)

9.新增「通訊監察統計年報之製作及內容以及定期上網公告」(§161)

10.新增監察通訊所得資料之保密,及相關資料之處置第23(§18)

11.新增因執行通訊監察而取得其他案件之內容者,不得作為證據(§181)

12.新增公務員洩漏資料之刑罰第23(§27)

13.新增通訊監察執行之監督,法務部每年應向立法院報告通訊監察之情形。(§321)

 

詳解 提供者:Eddie Hsu
監聽要告知當事人。
詳解 提供者:cxz424
這樣以後犯人犯案更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