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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年三等一般警察人員_行政管理人員 人力資源管理#22549
科目:人力資源管理(人類資源管理)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請問何謂勞動三權,其意涵為何(15 分)?又何謂「集體協商」?其意義為何? (10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Skkjjav
一、三權如下 1.團結權:是指除了人民一般的結社權之外,再特別加以保障勞工的結社權,亦即依法組織或加入工會、協會之權利。從勞工結社權與一般結社權區分,勞工結社權有以下特色—(1)勞工結社權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與一般自由權僅係對抗國家有別;(2)一般結社權僅保障本國人,但勞工結社權也保障外國人;(3)勞工結社權限僅適用勞動者;(4)勞工結社權以組織永久性工會為限,且是為了達到改善勞動條件為目的而組織的團體,即受勞工結社權的保障;(5)勞工結社權要有「獨特性」;(6)勞工結社權須是「自願性」而非強制性。之所以要有勞工結社權,是因為資本主義法律對資方私有財產權及經營管理權的保障,個別的勞工在僱傭關係上對資方是處在不利的地位,所以勞工們必須團結起來、組織工會,才能夠展現力量。 2.協商權:又稱為協議權、交涉權。即以團體協約法為規範,和資方達成集體交涉,結果是團體協約,亦稱為集體協議或集體交涉權。由此觀之,必先有團結權而又才有協商權。而團體協約除了有立約的效果,還有立法的效果,要讓勞資雙方在國家之內的勞資事務方面形成自治章程,法律地位猶如地方政府的地方自治法。 3.爭議權:在學理上稱為勞動鬥爭權。一般說來,爭議權就勞方而言是罷工權、怠工權,而資方為對抗可以閉廠、封鎖。基本上勞資爭議不是泛指一切糾紛、爭執,而是勞工為改善勞動條件,以工會為主體進行集體交涉,為使這種交涉發生一定的壓力,以有計畫有組織的集體暫時不工作,並破壞生產秩序,以達成最後修訂或重新締結團結協約之行為。 二、集體協商是僱主和雇員團體之間為了決定工作環境控管協議的過程。這些協議通常設定薪資範圍,工作時數 ,訓練,健康安全,超時工作,申訴管道,以及參與公司事務的權利。雇員的權益通常由工會代表。
詳解 提供者:Pink-PA-PA
團結權、集體協商權(或稱團體交涉權)與爭議權 其具體內容為:組織工會或加入工會的「勞工團結權」;與雇用者交涉有關勞動條件訂立勞動協約的「團體交涉權」;勞工爭取主導地位以罷工、怠工、圍堵等各種團體行動,對資方施壓的「團體行動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