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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4年 - 114-2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及律師、專技高考_律師_律師(選試海商法與海洋法)、司法官及律師(選試海商法與海洋法):海商法與海洋法#132422
科目:海商法與海洋法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我國籍託運人甲出口桶裝化學品一批從高雄港至印尼,屬國際海運危險 品章程(IMDG Code)第 1.1 類有整體爆炸危險之物品。但甲為規避進 口國海關管制及包裝成本,虛報為第 1.4 類無重大危險之物品,交我國 籍貨櫃運送人乙以整櫃裝載方式運送至印尼交付給貨物買受人丙。該批 危險品之船上裝載、堆放、隔離及上標籤等均依國際海運危險品章程第 1.4 類規定辦理。船舶於中途港停靠時,因船員焊修船舷破損欄杆,修焊 火星引燃該批貨物外洩飄散的易燃氣體致使該化學品爆炸起火,進行焊 接前,船員曾確認船上貨載安全情況,並無不可明火施工之情況。除該 批貨物焚燬全損外,亦嚴重毀損堆置在旁之丁貨主的貨物。載貨證券持 有人丙及貨主丁主張運送人乙違反海商法第 63 條貨物照顧管理義務, 請求乙應賠償其全部貨價損失。設本件我國有管轄權及適用我國法情況 下,試問:

申論題內容

(一)運送人乙是否應對丙負責?(1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