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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民法#90910
科目:民法
年份:109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申論題內容

(三)丙向丁購買 A 車,經丁交付車鑰匙後,由丙駕駛 A 車回家,但雙方並 未至監理機關辦理過戶。試問丙是否取得 A 車之所有權?(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lisa

民法 第 761 條

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丙取得 A 車之所有權

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

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立契約,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

讓與動產物權,如其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讓與人得以對於第三人之返還請求權,讓與於受讓人,以代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