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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所、轉學考(插大)◆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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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 109東吳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碩士班 C 組(民事法):民事訴訟法#101217
> 申論題
題組內容
三、第三審為法律審,而且民事訴訟法第 476 條規定,第三審法院,應以原判決確定 之事實為判決基礎。試問,以下「事實」第三審法院得否斟酌?請依照正確法條 依據附理由說明:
(三)債務人在事實審時,主張同時履行抗辯,但該法院並未調查,即判對造勝訴。 此一同時履行抗辯陳述之「事實」?
相關申論題
(四)債務人在事實審提出「10 萬塊都欠 25 年了,現在還需要還嗎?」的陳述, 法院並未表示任何意見。此一陳述之「事實」?
#424440
(一)扶養方法或扶養費酌定請求事件。
#424441
(二)扶養協議請求履行事件。
#424442
(三)扶養費代墊請求返還事件。
#424443
一、甲駕其法拉利愛車自其住處車庫倒車駛出,見 18 歲甫取得駕照之乙以時速 20~30 公里駕駛貨車直行至事發地點,甲遂於車道上暫停等候。惟乙雖於事故地點前 15 公尺左右看見甲,即將貨車往左閃避,然因閃避角度偏差,致貨車右側車身擦撞 甲汽車之左後角車尾。甲為修復愛車而支出修理費用共 111 萬元,其中工資費用為 26 萬 元,零件費用則為 85 萬元。試問甲得如何主張權利?乙應否賠償甲之修車 費用?
#424444
(一)甲於 2018 年 1 月 6 日向 A 借款 200 萬元,當時即以其在乙銀行所存上述 2018 年 6 月 6 日到期之 200 萬元定期存款債權,供 A 設定權利質權,並於 同日通知乙銀行。又甲曾於 2017 年 10 月 6 日向乙銀行借款 150 萬元,約 定借款期限為二年,惟因甲未按期繳付利息,於 2018 年 6 月 6 日喪失期限 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請問乙銀行可否以其對甲之借款債權與上開甲之定 期存款債權於同額內主張抵銷?
#424445
(一)倘 D 於他公同共有人之反對下,仍擅自將該土地中之 80 坪出租於甲堆置貨櫃, 6 年後,公同共有人之一人 A 為取回該地,應如何對 D、甲主張權利?
#424446
四、未婚之丙女分別與甲男及乙男發生性行為而生一子 A。 丙明知甲為 A 之生父,但 認為乙收入頗豐,乃告知乙,A 為其非婚生子,乙信以為真, 而認領 A。其後, 甲得知 A 為其非婚生子,乃以遺囑認領 A,但未記明年月日。甲之認領是否有效? 乙得否撤銷其認領?試就學說與實務見解論述之。
#424447
(二)上述甲之活期存款存摺遺失,而為 B 拾得,B 即持真正存摺並偽刻印章蓋 用於取款條上,向乙銀行提取 50 萬元,乙銀行之職員以肉眼無法辨識印章 之真偽,不知其係冒領而如數給付。請問乙銀行是否對甲發生清償 50 萬元 之效果?
#424448
(二)除上一小題之主張外,A 就 D 所取得之租金,能如何主張權利?
#424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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