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稅對營業人是否有利,需是免稅階段而異:
1.最初階段免稅:在最初階段因無進項稅額,於下一階段課稅時,將發生追捕作用,前手少納之稅,將在交易後手銷售貨物或勞務時追回,總稅負不變。
2.中間階段免稅:因前手稅款不能退回,本階段所免之租稅因追補效果,自動追加在下階段稅負上,不但無免稅實益,反而發生重複課稅及稅上加稅之不利現象,使產品總稅負增加。
3.最終階段免稅:若免稅者是銷售過程中最後一階段的零售商,則可透過物價調整方式,將稅負轉嫁給總消費者,由於消費者不再轉手,不致產生追補效果,產品總稅負獲得減輕。
因免稅不一定有利,若認免稅不利者,可申請拋棄免稅身分,加入加值型營業稅系統,但3年內不得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