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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4年 - 114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稅務法規#129590
科目: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年份:114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三、請依稅捐稽徵法及相關法規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申論題內容

(三)納稅義務人就本稅依法申請復查,及依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三分之一或提供相當擔保,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經判決確定後,於計算該稅款徵收期間時,依稅捐稽徵法第 23 條第 3 項規定應扣除同法第 39 條暫緩執行之期間,其扣除期間之末日應計算至何時?請就最高行政法院 114 年度大字第 1 號裁定與不同意見書,論述扣除期間之末日應計算至行政法院判決確定時,或稅捐稽徵機關依行政法院確定判決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所定繳納期限屆滿日,始符合憲法第 19 條(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的意旨。 (2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