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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 普通考試_法律廉政:刑法概要  #72290
科目:公職◆刑法
年份:105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四、試分析下列各例中甲與丙之罪責·

申論題內容

(二)丙欲傷害丁,在丁之飲料中投放不足以致死之毒物。只是,當丁喝下該飲料之後, 竟然身亡·事後查證結果,丁的身體中原已有毒素,丁是因為兩毒俱發而導致死 亡。(13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R643164196423
關於題意所示,丙可能成立刑法第277條第二項傷害致死罪,分述如下: 1.丙可能成立刑法第277條第二項傷害致死罪: 按刑法第277條第2項傷害致死罪係屬於加重結果犯,次按我國刑法第17條之規定:「因犯罪致發生一定之結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適用之。」認為行為人主觀上對於結果之發生需有預見可能,始能加重結果犯相繩,今客觀上丁因丙之下毒行為,其行為與結果間具有因果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