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乙得撤銷其錯誤之意思表示
1.意思表示錯誤或知其事情而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倘此意思表示為交易上重要之情事,且表意人無過失,得於意思表示後1年內,撤銷其意思表示。此有民法第88條、90條定有明文。
2.乙內心欲以25000元向甲購買A牌電腦,卻誤打為欲以35000元購買A牌電腦,得認為買賣之價金於交易上係重要之情事,且價金既為交易上重要之情事,乙竟將價金額度打錯,得認為乙有重大過失,故不得撤銷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