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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0年 - 110 高等考試_三級_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102594
科目: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年份:110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16 歲的甲男與國中同學同齡之乙男透過手機上之通訊軟體用互傳訊息, 甲傳給乙的內容為: 「因考上明星高中,獲得祖父贈與一台 A 牌電腦, 市價新臺幣(下同)30000 元,但我其實更想要手機」 。乙遂回發訊息, 內容為: 「我願意以 25000 元向你購買該 A 牌電腦」 ,但卻誤打成 35000 元。乙隨後發現有誤,而將該訊息收回,但甲已經已讀。試問:

申論題內容

(二)乙可否因錯誤而撤銷該意思表示?(10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我討厭吃紅蘿蔔
(二)乙不得撤銷該意思表示
1.依民法第88條意旨,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或表意人之其事情而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該意思表示,但以其錯誤或不知情,非由表益人之過失為限。
2.本題乙欲以 25000 元向甲購買該 A 牌電腦,卻於通訊軟體傳遞訊息時誤打成 35000 元,應屬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惟商品之價格應認為交易中之重要因素,乙應於傳遞訊息前再三確認後,始將其邀約傳遞於甲,故本題乙對於發送錯誤購買金額難謂無過失,不得依民法第88條撤銷該錯誤意思表示。
詳解 提供者:萱

(二)乙得撤銷其錯誤之意思表示

1.意思表示錯誤或知其事情而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倘此意思表示為交易上重要之情事,且表意人無過失,得於意思表示後1年內,撤銷其意思表示此有民法第88條90條定有明文

2.乙內心欲以25000元向甲購買A牌電腦,卻誤打為欲以35000元購買A牌電腦,得認為買賣之價金於交易上係重要之情事,且價金既為交易上重要之情事,乙竟將價金額度打錯,得認為乙有重大過失,故不得撤銷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