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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2年 - 102 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三等_移民行政: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9686
科目:入出國及移民法規
年份:102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甲女為依法許可來臺工作之印尼籍看護,因勞資糾紛不告而別,離開雇主家中後行 蹤不明,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遂依法廢止其居留許可。半年後,甲女主動向內政 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投案,表示願意繳納罰款,並請求將其遣返。內政部入出國及移 民署調查後,認定甲女確實有意返回印尼,並無逃逸之嫌疑,且甲女在臺灣有親友, 可於執行驅逐出國前暫時居住。然而為了手續方便,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仍決定 收容甲女。 甲女不服該收容處分,擬請求救濟。請回答下列問題:

申論題內容

(二)依現行法,甲女應循何等救濟程序?(7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s2277phia
於受收收容處分書後至收容期間內,以言詞或書面,得向移民署提出收容異議。以言詞提出者,應由移民署作成書面紀錄。 入出國及移民署收受收容異議後,依職權進行審查,其認同有理由、得撤銷或廢止該處分並釋放。其認異議無理由,應於受理異議後24小時內附具理由書,並連同收容異議書及相關卷宗資料,移送司法法院。法院依行政訴訟法相關法規遠距離審理。法院收受卷宗資料時,視為入出國及移民署已將受收容人移送法院。
詳解 提供者:s2277phia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2條 若對此暫時收容處分不服,得於受收容人收到收容處分書後 暫予收容期間內,以言詞或書面敘明理由,向移民署提出收容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