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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社會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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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 110-2 司法官特種考試、專技高考_三等_司法官及律師(選試勞動社會法)、律師(選試勞動社會法):勞動社會法#105274
> 申論題
題組內容
三、甲、乙為夫妻,甲自民國(下同)97年9月起為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 甲、乙二人未生育。甲之外甥丙出生於100年,因生父生母入獄,自幼 即由甲、乙扶養,甲、乙於107年1月間收養丙為養子並完成收養登記。 不料甲於107年5月間即因車禍意外去世,留有乙、丙及甲之父丁三名 遺屬。其中乙40歲,每月工作收入約新臺幣(下同)32,000元;丙7歲; 丁80歲,無工作,甲生前給予丁每月10,000元生活費。
(二)勞工保險條例第63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被保險人退保,於領 取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者,其符合前條第二項規 定之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前項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 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除得 依前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失能給付或老年給 付,扣除已領年金給付總額之差額,不受前條第二項條件之限制,經 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請依司法院解釋之意旨,評析此項過渡 條款規定是否符合上開憲法解釋之意旨。(15分)
相關申論題
(一) A 公司因為越南製鞋廠急需富有生產管理經驗之幹部,向擔任生產 管理工作之員工甲宣稱:為培訓員工甲之生產管理技能,擬將員工 甲派至越南製鞋廠管理部門任職等語,員工甲相信 A 公司所言,乃 與 A 公司達成最低服務期間為2年之協議。嗣員工甲奉派到越南工 廠後,隨即進入工廠從事製鞋之管理工作,A 公司並未安排員工甲 接受生產管理技能的相關培訓課程。請問 A 與甲間有關最低服務年 限2年之協議是否有效?(10分)
#446508
(二) A 公司為越南製鞋廠所需,乃與具有設計鞋款之專業技能的員工乙 達成最低服務年限2年之協議,協議內容為:A 公司同意於員工乙最 低服務年限2年的期間內,在員工乙既有月薪新臺幣(下同)5萬元 外,每月再補償員工乙10萬元。請問 A 與乙間此項最低服務年限2年 之協議是否有效?(10分)
#446509
(三)承上述第(二)題,A 公司嗣後於尚未屆滿最低服務年限2年的期間內, 因越南製鞋廠投資失利,決定關閉越南製鞋廠,乃援用勞動基準法 第11條第2款「虧損或業務緊縮時」,終止與員工乙間之勞動契約。請 問 A 公司能否請求員工乙返還按月所領取之補償金10萬元?(10分)
#446510
二、我國勞資爭議處理法中之仲裁規定,其仲裁種類與仲裁方式各為何?有 關仲裁判斷之法律效果為何?(30分)
#446511
(一)依照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乙、丙、丁是否享有遺屬年金請求權?司 法院釋字第549號解釋要求立法者應參酌有關國際勞工公約及社會 安全,如年金制度等,通盤檢討設計,則現行勞工保險條例有關遺屬 給付之規定,是否符合上開憲法解釋之意旨?(25分)
#446512
(二) A 工會請求確認 A 公司為勞資會議勞方代表選舉公告之行為構成不當勞動行為,是否有理?(15 分)參考法條〈工會法〉第5條工會之任務如下:一、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二、勞資爭議之處理。三、勞動條件、勞工安全衛生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四、勞工政策與法令之制(訂)定及修正之推動。五、勞工教育之舉辦。六、會員就業之協助。七、會員康樂事項之舉辦。八、工會或會員糾紛事件之調處。九、依法令從事事業之舉辦。十、勞工家庭生計之調查及勞工統計之編製。十一、其他合於第一條宗旨及法律規定之事項。第6條工會組織類型如下,但教師僅得組織及加入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工會:一、企業工會:結合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依公司法所定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企業,或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二、產業工會:結合相關產業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三、職業工會:結合相關職業技能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前項第三款組織之職業工會,應以同一直轄市或縣(市)為組織區域。第9條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組織之各企業工會,以組織一個為限。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之同種類職業工會,以組織一個為限。第 11 條組織工會應有勞工三十人以上之連署發起,組成籌備會辦理公開徵求會員、擬定章程及召開成立大會。前項籌備會應於召開工會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章程、會員名冊及理事、監事名冊,向其會址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請領登記證書。但依第八條規定以全國為組織區域籌組之工會聯合組織,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登記,並請領登記證書。第 26 條下列事項應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議決:一、工會章程之修改。二、財產之處分。三、工會之聯合、合併、分立或解散。四、會員代表、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之選任、解任及停權之規定。五、會員之停權及除名之規定。六、工會各項經費收繳數額、經費之收支預算、支配基準與支付及稽核方法。七、事業報告及收支決算之承認。八、基金之運用及處分。九、會內公共事業之創辦。十、集體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十一、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前項第四款之規定經議決訂定者,不受人民團體法及其相關法令之限制。會員之停權或除名,於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前,應給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第 37 條工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自行宣告解散:
#554520
(一)主管機關核發 A 工會立案證書,是否合法?(15分)
#554519
(三)就業保險法第 15 條第 1 款規定是否合憲?(10 分)參考法條〈就業保險法〉第 13 條申請人對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工作,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不接受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一、工資低於其每月得請領之失業給付數額。二、工作地點距離申請人日常居住處所三十公里以上。第 14 條申請人對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之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有下列情事之一而不接受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一、因傷病診療,持有證明而無法參加者。二、為參加職業訓練,需要變更現在住所,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顯有困難者。申請人因前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未參加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之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在其請領失業給付期間仍得擇期安排。第 15 條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拒絕受理失業給付之申請:一、無第十三條規定情事之一不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工作。二、無前條規定情事之一不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安排,參加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
#554518
(二)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未履行其承諾,給予 A 其他津貼,是否適法?(10 分)
#554517
(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刪減 A 之失業給付 50%,是否適法?(20 分)
#554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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