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一、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一家從事食品加工製造之非公開發行
公司,其所生產的多款泡麵及飲料深受廣大消費者所喜愛。B 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 B 公司)則是一家總公司位於高雄市,從事食品銷售與通路
之非公開發行公司。B 公司目前已發行股份總數為1,000萬股,但從未發
行任何特別股,該公司設有7名董事及3名監察人。A 公司轉投資 B 公司,
並持有 B 公司48%的股權。甲為 A 公司的控制股東,並掛名 A 公司之榮
譽董事長,但並未在 A 公司或 B 公司擔任董事或經理人職務。此外,A
公司亦透過旗下另一家設立於英屬開曼群島的 C 從屬公司,持有 B 公司
股份計300萬股。A 公司依公司法之規定,推派乙、丙、丁3人為其代表
人,當選 B 公司三席董事。由於 B 公司打算增加在臺南市的營業據點,
所以自去年3月起便積極在臺南市尋找適合的土地,作為公司擴大營業據
點之用。甲在臺南市安南區擁有一塊土地,市值約新臺幣5,000萬元。去
年5月,甲將其位於臺南市安南區的該筆土地賣給 B 公司,則甲與 B 公
司為此一土地買賣時,是否應由 B 公司監察人為公司之代表?一般而言,
監察人為複數時應如何代表公司?是否應先經董事會決議?(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