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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為了避免債主追討以及法院強制執行拍賣其不動產,而與乙通謀虛偽 意思表示進行土地買賣。乙因此取得甲所有之 A 地,並且完成移轉登記。 乙於 99 年 1 月 28 日死亡、其子女丙與丁於 99 年 2 月 2 日辦妥繼承登 記。

(二)又嗣後甲向丙與丁請求塗銷登 記,返還其所有之土地,請問甲之請求是否有理由?(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YUN
甲得以所有權人之地位向丙、丁請求塗銷登記並返還 A 土地,理由如下:

1.

民法 第767條1項: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甲得以所有權人之地位,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無權占有人丙、丁返還 A 土地,以及因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導致名實不符之登記名義請求塗銷之。


2.
民法 第759-1條2項:
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
 
丙、丁取得 A 土地繼承登記時,縱然屬於不知情之善意之人,惟其取得 A 土地係基於繼承關係,非屬法律行為,自無從主張民法第759條之1第2項之善意受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