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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所、轉學考(插大)◆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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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 107 國立政治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公法甲組、乙組:憲法#99154
> 申論題
題組內容
三、養護(長期照護)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十二,約束要件受照顧者有下列行為之,機構經阻、疏導無法制,且無其他替代照顧措施者,機構徵得受照顧者或其委託者同意,並經醫師診断或有臨床護理工作三年以上護理人員參據醫師既往診断紀錄,經評估有約束之必要後,應依約束準則及同意書(如后附件),得使用當約束物品:
(二)受照顧者常有跌倒情事,而有安全顧慮之虞
相關申論題
(一)芳芳之訴訟代理人春嬌,正準備就前述三個爭點撰寫爭點。您是春嬌之助理, ,先撰明扼要之分析意見書。请引用憲法相關文解釋,與學理,並論述正反雙方論回應上述爭點。
#414617
(二)總統因政治因素(為平民怨)陳大大之司法院院長職務予以免職,使陳大大成為陽否牴觸憲法對司法獨立公正之保障?陳大大有無司法救濟程序?
#414618
(一)私人之間能否就第三人之身體自由為約定?上述契約(無論明示或默示)是否有效?
#414619
(二)你認為私人間就第三人身體自由為約定,以行政院消保會「養護(長期照護)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例示之程序是否足夠?
#414620
(一)受照顧者有傷害自己或他人之行為
#414621
(1)從憲法民主國原則與政黨保障的角度,如何評價A政黨之黨章修正?包括程序與實體?
#414623
(2)如A政黨新黨章之內容,經立法院通過為憲法修正案,準備交付公投,從公民投票與修憲界限之觀點,如何評價此發展?
#414624
(3)從憲法保護體系觀之,如何評價此事件?
#414625
二、(承上) 衛福部後續研擬《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健保資料管理條例草案》),明文規定健保資料庫目的外利用之範圍(第8條)、 申請者(第9條)、樣態與程序(第10、11條)、產業利益回饋(第15條)與 停止利用權(第17、18條)。關心自己健保資訊之市民甲,研讀健保資料管理 條例草案相關條文後,認為其仍無法防止保險公司或其他商業團體透過委託研究取得全民健保資訊提供商業利用,亦認為停止利用權之規範不完整,質疑該草案 仍有違憲之虞。請你協助分析草案相關條文是否符合憲法保障隱私權之意旨。
#564265
一、請你依據憲法、司法院解釋、憲法法庭裁判及相關學理,簡述我國憲法保障 隱私權的內涵與範圍,並說明全民健保資料之目的外利用,應符合哪些憲法原則之要求?
#564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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