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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民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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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 - 103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商業行政:民法概要#18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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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3年 - 103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商業行政:民法概要#18927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年份:103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3年 - 103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商業行政:民法概要#18927
科目:
公職◆民法概要
年份:
103年
排序:
0
題組內容
二、甲駕車不慎撞傷乙,致乙受有損害。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申論題內容
(二)如乙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罹於時效,乙得否主張因甲尚未賠償而獲有利益,請求甲返還該利益?(1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王脩文
第197條(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與不當得利之返還)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