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一、原告甲於民國(下同)100 年 7 月 6 日向臺北地方法院起訴主張:「被 告乙於 97 年 6 月 1 日在臺北市大安區某路段駕駛某車號汽車因超速及 闖紅燈等疏失行為,過失撞及騎乘腳踏車之原告甲,致原告甲受有右腿 骨骨折、輕微腦震盪等傷害,當時並通知某員警繪圖及製作雙方筆錄, 爰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其因身體受傷害所生醫藥費及工作損失共計 新臺幣(下同)60 萬元整。」試問:

(二)如本案一審法院於判決原告甲勝訴之判決書中表明「民事訴訟與刑事 訴訟之證明度不同,後者為超越合理懷疑,前者則係優勢證據」云云, 被告提起上訴時主張原審前開證明度之法律適用有違誤,其論證時所 可能提出之法理依據為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