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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張三任職於某縣政府擔任簡任10 職等之專門委員,因為與新當選之縣長分屬地方不同政治派系,新縣長以借重專長為名,將其調為科長(薦任9 職等),請問:

(二)如果張三事先有表示同意呢?(1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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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提供者:kamui

(一)調任合法

1.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調任較低官等若經當事人同意,得調任低一官等,並以該官等最高職等任用。

2.本案調任若經張三同意,由簡任調至薦任,應以薦任最高職等(第九職等)任用始為合法,本案調任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