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一、甲以乙為被告於民國(下同)113 年 6 月 1 日向該管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命乙應給付甲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其理由略為:乙之妻 丙曾於 111 年 2 月 1 日前來向甲借款,並表示係代理乙為之,雙方約定 還款日期為 112 年 3 月 1 日,惟迄今未還款,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命乙清償該筆借款,並提出支票一紙作為證據,其上記載票載日期 112 年 3 月 1 日、發票人為乙。乙則抗辯:未曾向甲借款,該紙支 票係為給付於該日購買貨物之貨款所簽發,與本件系爭借款無關。問:

(二)如第一審法院經本件審理後駁回原告之訴,甲提起上訴後於第二審程序中追加貨款給付請求權,並追加丙為備位被告,第二審法院應否准許?(25 分)

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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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6521950
2025/07/05
1.第二審訴之追加:在第二審依民訴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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