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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 - 113 高等考試_三級_司法行政:民法#12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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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組內容
二、甲、乙、丙三建設公司於民國(下同)109 年 6 月興建 A 社區,因施工不當,造成鄰宅丁所有之 B 屋毀損,引起施工糾紛問題。109 年 10 月 1 日 甲、乙、丙和丁簽訂協議書,其載明: 「甲、乙、丙三公司同意支付丁新臺幣(下同)3,000 萬元,且丁同意協議之 3,000 萬元解決。」嗣後,甲、 乙、丙遲不支付 3,000 萬元,111 年 2 月 1 日丁向法院起訴請求。試問:
(二)若 109 年 10 月 1 日甲、乙、丙和丁所簽立之協議書係因丁恐嚇脅迫所為,甲、 乙、丙以丁有侵權行為為由,拒絕丁所訴請之 3,000 萬元,而丁則以甲、 乙、丙之撤銷權已消滅為抗辯。孰之主張為有理由?(12 分)
相關申論題
一、甲營造公司承攬 A 工程之新建工作後,隨即與乙鐵材公司分別簽訂二份鋼筋加工承攬合約,約定由甲將其所有之鋼筋交予乙加工。乙依第一份 合約約定之時間完成工作並交付之,甲簽發面額新臺幣(下同)300 萬 元之支票作為報酬。隨後,甲將第二批鋼筋交予乙,乙則依第二份合約約定之內容進行加工,然在此期間,甲所簽發之 300 萬元支票屆期經提示,卻不獲付款。試問:乙得否對甲主張,甲未清償 300 萬元報酬,拒絕交付第二批完工之加工鋼筋而加以留置?(25 分)
#517118
(一)若丁訴請甲給付連帶債務 3,000 萬元,是否有理由?(13 分)
#517119
二、甲、乙、丙等三人之母親丁與戊就丁所有之 A 土地簽訂未定期限之 租賃契約(下稱系爭租約),丁死亡後,繼承人甲、乙及丙三人承受 丁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嗣後甲寄發存證信函予戊,為終止系爭 租約之意思表示。試問:甲所為終止系爭租約之意思表示,是否發生 終止租約之效力?(25 分)
#569525
一、甲向乙承租 A 地(下稱系爭土地),約明作為興建廠房使用,租期自 民國(下同)114 年 11 月 1 日起至 125 年 11 月 30 日止,每月租金 新臺幣(下同)50 萬元,押租金 80 萬元。詎甲於 114 年 11 月 6 日 整地開挖時,發現系爭土地下方埋有不明廢棄物,致無法進行施工。 甲於同年月 10 日通知乙須於 7 日內清除廢棄物,未獲置理。又甲於 同年月 20 日再度通知乙應於 14 日內清除廢棄物,否則將依法解除 契約,亦未獲得乙之回覆,甲遂於同年 12 月 15 日通知乙解除系爭租 約。乙則於同年 12 月 27 日發函甲表示,土地租賃契約為繼續性契 約,當事人均不得行使解除權。試問:甲解除契約之主張是否有理? (25 分)
#569524
二、甲於民國(下同)114 年 5 月 5 日指定乙、丙及丁等 3 人為見證人(下 合稱乙等 3 人),同年 8 月 8 日甲乙商量撰擬遺囑文字後,並由乙兼代 筆人製作代筆遺囑(下稱系爭遺囑) 。同年 8 月 15 日甲與乙等 3 人齊聚 一起,並由乙唸讀系爭遺囑內容,而甲以點頭為表達,該系爭遺囑並由 甲及乙等 3 人簽名蓋章。試問:系爭遺囑是否有效?(25 分)
#559483
一、甲於民國(下同)112 年 6 月 1 日與乙成立借名登記契約,約定甲出資 向丙購買 A 地,並登記於乙之名下。於同年 7 月 1 日,甲出資並以乙之 名義與丙簽訂 A 地買賣契約,乙並於該買賣契約之買受人欄位簽名,嗣 後丙亦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乙。於同年 9 月 1 日,乙未經甲之同 意,私自將 A 地出售給丁,並於 1 個月後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丁。丁 於同年 11 月 1 日前往 A 地時,甲拒絕丁進入 A 地範圍,雙方並發生肢 體衝突。甲聲稱其與乙就 A 地存在借名登記關係,其乃 A 地之真正所有 權人,乙僅為出名人且非真正所有權人。乙將 A 地出賣給丁之買賣契約 無效,且乙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丁之行為乃為無權處分,亦屬無效。 試問:甲之主張是否有理由?(25 分)
#559482
二、甲騎乘電動滑板車沿〇〇路東側人行道北向南行駛(非縣市政府指定之 行駛路段)至肇事路口時,見東西向行人燈小綠人閃爍,遂直接右轉上 行人穿越道欲快速通過道路,惟正當甲眼光放在行人燈時,甲迎面撞上 行走在行人穿越道上的乙行人,乙行人跌倒後頭部撞及地面,送醫後治 療醫師乃判定其腦部重度損傷。試問:甲之行為依民法應對乙負何種責 任?若乙受監護宣告,並選定乙之女丙為監護人,丙欲將乙接至桃園住 處照顧,但乙之子丁為乙就醫方便則留乙在臺中,且細心協助就醫,丙 只好奔波於二地,則丙得否以監護人之「居住所指定權」及「交還請求 權」受侵害主張交通費用 9,000 元的損害賠償?(25 分)
#559475
一、甲建設公司承攬乙公司所興建之「A 社區」工地之磁磚舖設工程,並因 而向丙公司購買磁磚, 「A 社區」工程完成並交屋予承購戶後,發現磁磚 有滲水後變色之瑕疵,此瑕疵乃因丙於燒製過程有過失所致。相關業界 對甲工程品質多有耳語及評價,影響甲營運。舖設此批號磁磚之承購戶 向乙求償共計新臺幣(以下同)99 萬元,依甲乙之契約約定,甲須賠償 予乙,另外甲亦支出重新鋪貼之費用共計 630 萬元。試問:甲對丙有無 權利得以主張?甲認為商譽受損,因而向丙請求 100 萬元非財產損害賠 償有無理由?依據之規定為何?(25 分)
#559474
二、甲有子女乙丙丁 3 人,甲喪偶後即長年與乙及乙的子女戊己同住,感情 深厚。某日甲因故與丙發生口角,丙出手毆打甲 2 拳,甲憤而找律師庚 預立遺囑,將乙丁戊己列為繼承人,並排除丙之繼承權。甲過世後,因 該遺囑僅由甲、庚及 2 位見證人蓋章卻未簽名而無效。戊己認為其權益 受侵害,而向庚請求損害賠償。試說明戊己之主張是否有理由。設若甲 之遺囑有效,試說明何者得繼承及其得繼承之比例。 (25 分)
#555764
一、甲承攬臺北捷運之噪音改善工程,於行經施工通行人行道以進入施工地 點時,施工通行人行道之玻璃纖維強化混凝土版碎裂,導致甲自高處掉 落地面,受有頸椎斷裂、腰椎碎裂等重大傷害。事後經鑑定確認,施工 通行人行道之鋪設工程係由乙公司承攬,因其所屬人員未按設計施工圖 說施作,將本應橫向排放之玻璃纖維強化混凝土版,錯誤縱向擺放,致 支撐力不足,始發生甲摔落之意外。甲因此向乙公司請求賠償其損害, 乙則抗辯其為法人,無侵權行為能力,不負民法第 184 條之賠償責任, 且甲未指明乙公司之何員工構成侵權行為,乙公司亦不負民法第 188 條 之賠償責任。試說明乙公司之抗辯是否有理由。(25 分)
#555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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