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審計準則公報第59號「修正式意見之查核報告」第12條之規定,如無法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則會計師應採取下列措施:
1. 如認為未偵出不實表達對財務報表之可能影響雖屬重大但並非廣泛,則應表示保留意見。
2. 如認為未偵出不實表達對財務報表之可能影響係屬重大且廣泛,致使保留意見不足以適當溝通該情況之嚴重性,則應:
(1) 如實務上可行且法令允許終止委任,則終止委任。
(2) 如於出具查核報告前終止委任係實務上不可行或不可能,則出具無法表示意見之查核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