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許可擅自製造爆竹煙火之處罰如下
1.致人輕傷者,處負責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3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金。
2.致人重傷者,處負責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金。
3.致人死亡者,處負責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