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一、104 年 5 月 1 日嘉義爆竹煙火工廠發生 1 死 1 傷之爆炸意外事故,請依據「爆竹煙
火管理條例」規定,說明:
(二)未經許可擅自製造爆竹煙火,對負責人之處罰規定為何?(15 分)
詳解 (共 10 筆)
詳解
依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處以刑事罰:
未經許可擅自製造爆竹煙火,處負責人及實際負責執行業務之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罪之加重:
【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未經許可擅自製造爆竹煙火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金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金最高額之限制。
詳解
未經許可擅自製造爆竹煙火應處負責人及實際執行業務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罰金新台幣三十萬以上三百萬以下罰金。
犯前項罪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兩百萬以上一千萬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以上五百萬以下罰金。
所得利益超過法定金額者得於所得利益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罰金最高額之限制。
詳解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第 24 條(未申請許可,製造爆竹煙火之處罰條款):
未經許可擅自製造爆竹煙火,處負責人及實際負責執行業務之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未經許可擅自製造爆竹煙火所
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金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金最高額之
限制。
詳解
未經許可擅自製造爆竹煙火之處罰如下
1.致人輕傷者,處負責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3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金。
2.致人重傷者,處負責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金。
3.致人死亡者,處負責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
詳解
一、未經主管機關認可而擅自製造爆竹煙火者,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或併科罰金新台幣三十萬以上三百萬以下。二、若擅自製造爆竹煙火而致人於死者,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三、若擅自製造爆竹煙火而致人重傷者,處以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四、第一項擅自製造爆竹煙火之罰金,若業者所得利益超過法定最高上限者,得於所得利益範圍內酌量加重處罰,不受最高金額上限之約束。
詳解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24條(未經許可製造爆竹煙火之處罰)
第一項處負責人及實際負責執行業務之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三十萬以上三百萬以下罰金
詳解
依據爆竹煙火管制條例第24條所規定:
未經許可擅自製造爆竹煙火,處負責人及實際負責執行業務之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三十萬以上三百萬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兩百萬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以上五百萬以下罰金。
詳解
沒收所有製造爆竹煙火相關設備
詳解
(二)未經許可擅自製造爆竹煙火,對負責人之處罰規定如下
1若因此致人於死者,得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罰金一百萬至五百萬罰金
2若因此致人於重傷者,得處半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罰金五十至五百萬罰金
詳解
第 24 條
未經許可擅自製造爆竹煙火,處負責人及實際負責執行業務之人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未經許可擅自製造爆竹煙火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金最高額者,得
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金最高額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