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四、檢察官以甲犯業務過失致死罪提起公訴,法院審理中,公訴檢察官發現甲另犯過失
傷害罪,被害人已提出告訴,尚在偵查中,遂於審判期日就甲過失傷害罪之犯罪事
實,以言詞追加起訴。法官告知檢察官其追加部分可能與本案業務過失致死罪有想
像競合犯關係,公訴檢察官隨即又當庭以言詞表示撤回追加起訴。被告在最後陳述
時,表示其不懂法律,但堅稱其無過失,請法院主持正義。審判長宣示本件辯論終
結。合議庭評議時,法官一致認為甲被訴業務過失致死部分成立犯罪,至於檢察官
言詞追加起訴,旋又以言詞撤回追加之部分,其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試問:
(二)法院就本件應如何判決?理由如何敘明?(1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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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1. 檢察官以言詞撤回告訴不合法(§269Ⅱ需用撤回書),故法院審判範圍為「過失致死」以及「過失傷害」
2.若法院認為二者係單一案件,主文應為成立過失致死罪;理由欄為過失傷害不能證明;若法院認為是數案件,主文:成立過失致死罪以及過失傷害罪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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