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四、甲駕駛車輛行經高雄市某巷口,遭該市警察局員警乙以警用機車攔下,甲未依指示
下車,意圖衝撞攔檢員警。乙隨即拔出配槍,並朝車窗喝令下車,旋即朝駕駛座開
槍射擊,致甲受傷。試問:
(二)甲依警械使用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法院應如何裁判?(1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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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1843號判決,警械之使用為典型公權力之作用,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規定向高等行政法院起訴,逕就其損害
賠償之請求向高等行政法院起訴,無庸踐行國家賠償法第10 條之調解先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