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一、甲向乙融資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由甲提供市值 500 萬元之 A 地,丙提供
市值 250 萬元之 B 地設定共同抵押權於乙,並由丁為連帶保證人,某日,甲心臟病
發猝死。試問:下列情形當事人之權利義務是否消滅?
(二)丙為甲唯一之繼承人。(6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謹試解本題如下,請各位摩友指教:
(二) 丙為甲唯一之繼承人時.丙與甲、乙、丁之關係:
1. 丙為甲唯一之繼承人,如未拋棄繼承,則繼承甲之全部之權利義務。依題意,丙繼承市值500萬元之A地,與原甲對乙1000萬元之債務。惟依民法第1148條,丙僅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2. 丙提供市值250萬元之B地設定共同抵押權於乙,甲死亡後其對乙之債務由丙繼承並未消滅,故該抵押權亦不消滅。
3. 丁為連帶保證人,按保證契約係保證人丁與債權人乙間成立之契約,不因主債務人甲之死亡而歸於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