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丶不可直接拒絕執行
二丶經總統同意,向立法院提出覆議制度
三丶依間接民意基礎,應無條件執行。若行政院不執行法案內容,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長提出不信任案,提出72小時後,應48小時完成記名投票表決。
四丶若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贊成不信任案,行政院應接受法案內容或者主動請求總統解散立法院
行政院如果認為立法院所通過 的法案窒礙難行 , 不得直接拒絕執行 , 但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
若立院以合法程序駁回覆議 , 行政院長必須接受該法律通過 , 對於提請總統解散立院並無主動權。
憲法增修條文 第3條第二項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 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行政院長得經總統核可後對窒礙難行法案向立法院提出覆議,若立法院超過2/3通過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長應接受該決議或辭職。立法院超過1/3提案,得對行政院長提出不信任案,經過半數立委通過後,行政院長應即辭職,但亦得陳請總統諮詢立法院院長後解散立法院。
一、不可直接拒絕,應循程序進行。
二、行政院如認為立法院所通過之法案窒礙難行,得經總統許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由立法院就該覆議案進行表決。
三、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
四、可。
應向總統提出 核可送至立法院覆議
需要行政院長彈劾後10日內提出
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