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二、甲經拍賣買受位於 A 建物(設計之初即規劃作為停車場空間用之獨立主建物)中 90 個機械式停車位,並領得權利移轉證書取得所有權。惟原拍賣條件定為執行法 院不點交本件停車位,而原所有人乙繼續占有該等停車位,且於遭執行假扣押查 封後將其中 12 個停車位出租與丙等 10 人,收取租金。甲幾次以存證信函催告乙 遷讓該等部分之土地及建物並交還停車位,乙均置之不理,並主張甲僅購得「機 械式停車位」之空間,不包括「機械式停車設備」 ,後者未載明於拍賣範圍之中, 且設備可拆離為鋼鐵原料。試問:

(二)甲得否主張乙為無權占有,而依民法第 767 條請求返還所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