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一、A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A 公司」)於民國(以下同)108 年 1 月設立,主要從
事研發、製造與銷售光學電子零件等業務。108 年 3 月,A 公司之股權結構為甲持
有占 A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23%的普通股,乙與丙各持有占 A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
數 19%與 18%的普通股,丁持有占 A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10%的無表決權特別股,
B 公司與 C 公司各持有占 A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15%且各得當選一席董事之特別
股。A 公司設有五名董事,甲為董事長且兼任總經理,其餘董事分別為乙、丙、B
公司及 C 公司,丁則擔任 A 公司之監察人。至 108 年 7 月,B 公司與 C 公司認為
應儘速將原有工廠遷移至越南,惟甲持不同意見。B 公與 C 公司即說服乙、丁共同
召集 108 年 9 月 5 日股東臨時會,並於 108 年 8 月 15 日寄發股東臨時會通知,載
明召集事由為修正章程將董事席次改為三席與提前改選董事、監察人。B 公司、C
公司並另與乙、丙以書面契約約定 B 公司、C 公司、乙、丙於該股東臨時會應支持
修改章程將董事席次改為三席,改選董事、監察人時,應投票支持 B 公司、C 公司
與乙擔任董事,丙擔任監察人。甲收到該股東臨時會通知後,積極與乙、丙溝通並
訴諸多年情誼,最終獲得乙、丙認可。A 公司 108 年 9 月 5 日股東臨時會時,A 公
司股東全數出席,該股東臨時會通過將章程所定董事席次縮減為三席,但改選甲、
乙與丙為董事,丁仍為監察人,B 公司與 C 公司則未取得任何董事席次。試附理由
評析 A 公司 108 年 9 月 5 日股東臨時會程序有無瑕疵及其效力,與 B 公司及 C 公
司得否就該股東臨時會提出救濟暨向乙、丙為何等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