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1 分鐘
(4) 有無裂痕
(5) 3 分鐘.
第 62 條
研磨機使用規定:一、研磨輪採速率試驗合格且明確記載最高周速度。二、研磨機使用不得超過規定最高周速度。三、除該研磨輪為側用外,不得使用側面。四、每日作業開始前試轉一分鐘以上,更換時應先檢驗有無裂痕,並在防護罩下試轉三分鐘以上。前項第一款速率試驗,按最高使用周速度增百分之五十。直徑不滿十公分研磨輪得免速率試驗。